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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与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后理当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婚姻和谐。被告毕**自2014年2月8日离家,对家庭未尽到相应责任,且被告长期未归,期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出庭,暂无法核实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李**与杜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有过口角,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固执离婚。被告应改正不足,遇事多与原告沟通,多关心、照顾原告,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金**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再婚已有二十多年。原告虽然两次起诉离婚,但原告不能提供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以及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所以,原告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消除误会,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有效的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杨某某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u0026rdquo;。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长期分居,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等为由主张夫妻感

  • 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结婚证系婚姻登记部门依法颁发,本院予以采信。

  • 严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证据1能够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中的影像报告单、X射线诊断报告单结论显示均为无异常,根据诊断证明书的结论为原告左侧大腿、小腿、腰部软组织挫伤。该组证据仅能证实原告受伤情况,但不能证明是被告殴打所致,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 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4年5月曾向本院起诉与原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仍然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期间给孩子学习、生活造成不安定因素。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综合上述实际情况,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去异求同,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对已经处理完毕部分本案不再处理。位于章吉营乡偏石村的鸡舍一栋及荒山涉及他人共有,本案不予分割,原、被告对此可另案诉讼。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并给付生活困难补助10,000元,以及分割耕地补偿款、粮食补助款、退耕还林款、草原补助款的诉讼请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孟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坦诚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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